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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2 作者: 点击:

校内各医院:

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认真落实《关于成立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校发〔2007〕199号)的文件精神,根据卫生部与人事部共同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卫生部与教育部共同颁发的《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和吉林省卫生厅颁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卫发[2008]124号)等文件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并参照相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修订了《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临床医务人员的素质,加强临床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规范我校临床医务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行医务人员执业注册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挂钩的管理办法,以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卫发[2008]124号)及学校《关于成立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校发[2007]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在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的连续统一体,是继基本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的一种终身性教育。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我校各医院在岗的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以及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事临床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抓好继续医学教育是学校及医院的重要职责,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务人员适应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知识更新的需要,同时也是专业业务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临床医务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学校、医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和管理全校临床医务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医务处、有关部处、医院领导及专家组成。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办公室负责制定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及实施细则;组织编写教材和安排教学活动;制定学分标准,组织实施学分管理;检查和指导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考查和验收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制发及审验继续医学教育学员电子信息卡、《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实行继续教育学分与执业注册挂钩管理。

第七条各医院应成立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院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各院应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办公室(培训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或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的登记、审查及汇总等工作。

第八条各医院要充分利用全校的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要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切实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不断增强临床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各医院要为临床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学习期间应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本学科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具有先进性(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实用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针对性(按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制定标准和要求),使各级临床医务人员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高级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不断更新知识,补充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理论和边缘学科的知识及技术,跟紧医学科学的发展,熟练掌握本专科疾病的诊疗技术,具有一定技术专长。

第十一条 中级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了解本专业的发展水平和最新动向,成为本学科专业技术骨干。

第十二条 初级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学习本专业的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进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掌握科学工作方法。

第十三条 各医院应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医学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及开展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开展以短期、业余学习为主,鼓励自学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项目批准部门的规定分为三级: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卫生部批准的项目。

(二)省级项目:吉林省卫生厅批准的项目。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三)市级项目:长春市卫生局批准的项目。由医院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学术活动,参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由校内各医院(或科室)申报,经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专家评审公布的项目或由学校医务处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学术会议项目、专题讲座项目、学习班(包括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项目三大类。

第十六条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术条件

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6.现代医院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与新技术。

(二)师资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学科专家,并在该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掌握发展前沿,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当年申报的项目最多不超过3项。

2.项目师资:授课师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有较丰富的教学及实践经验。外聘教师人数及担任教学时数不得超过任课教师总数和总学时数的1/3。项目负责人授课时数应不少于总课时数的20%。

3.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

4.项目活动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者根据申报项目级别分别需填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一式10份。

第十八条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程序

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申请,经本医院临床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推荐,报学校医务处,由学校医务处组织专家评审,报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可。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4月和8月分两批申报。

拟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申请,经医院临床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推荐,报学校医务处审核,通过后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卫生部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校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和12月将批准认可的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校园网上公布,并按学科专业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供校内各医院有关临床医务人员参考选择参加。

第二十条 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效期为一年,必须按年度如期举办,未如期举办的项目将被自动取消。拟在第二年继续举办的项目需报学校医务处备案,填写《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要及时,认真地组织实施,保证教学质量,不得无故放弃。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原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教材、任课教师等实施教学。教学过程中,要利用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注意把握课堂的教学效果和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确保教学质量。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调整学分标准,压缩教学时数。

(二)学校及医院主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的实施质量。对于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学校医务处可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资格。

(三)加强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各医院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对所主办的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所承办的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员进行考勤登记。学校医务处定期对参加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在项目举办前二周,将培训日程报送院主管部门并报学校医务处,在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书面小结,一周内将书面小结及《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一式两份)、教材、考试试卷、日程安排等资料,报学校医务处。

(五)各医院自行组织的拟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各种学习班、专题讲座、学术会议在举办前,要上报学校医务处备案,否则所授学分视为无效。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项目学分证由医院主管职能部门派专人前往核发。

第五章 学分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的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临床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

(一)在附属医院工作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须达到下列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国家级

I类学分

省级

I类学分

校级

I类学分

Ⅱ类学分

高级职称

2

5

3

15

中级职称

1

3

3

18

初级职称

0

0

3

22

(二)在校区医院工作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须达到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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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国家级

I类学分

省级

I类学分

校级

I类学分

Ⅱ类学分

高级职称

0

4

3

18

中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