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的医疗保健工作,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其身体健康,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住院、意外伤害、门诊大病(包括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艾滋病的药物门诊大病治疗;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血友病的治疗周期及用量、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精神分裂症的治疗;慢性丙型肝炎的治疗)均执行长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生一般门诊享受公费医疗。享受门诊公费医疗保健待遇的学生包括: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档案转入我校的在籍研究生。学生门诊公费医疗保健单位包括:前卫校区医院、南岭校区医院、新民校区医院(中日联谊医院二部)、朝阳校区医院、南湖校区医院、和平校区门诊部。
第二章 门诊医疗保健管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经校区医院体检合格者,学校为其办理《吉林大学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作为其享受门诊公费医疗保健的凭证。
第五条 各校区医院发放的医疗证仅限定于本校区医院内使用。
一、在校期间,如果学生的学习、住宿的校区发生变动,学生本人携带学生证、医疗证,先到原校区医院办理转出手续,经医务处审核备案后,到变动后校区医院办理转入手续。
二、医疗证丢失补办时,需持有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介绍信、学生证、本人照片及所属校区医院保健科的证明到所属校区医院办理。
三、学生在校区医院住院期间,医疗证交给医院住院部保管。
四、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将医疗证交回所属校区医院。
第六条 学生就医时,须持有本人的医疗证,不得借用他人医疗证,一经发现,收回医疗证,按自费人员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门诊就诊时,医生应根据诊疗需要开据医嘱和处方,不允许学生点名开药、检查,不允许擅自涂改处方、病历文书等,违者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不良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八条 门诊处方执行三天药品剂量。同一处方不应出现两种作用相同或作用相似的药品。麻醉药和抗生素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门诊转诊及转院程序
第九条 门诊转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因病情特殊,需要到上级医院诊治者;
二、由于校区医院技术和设备的限制,对一些疾病不能诊治者。
第十条 转诊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要由门诊医师提出转诊申请。
二、在门诊病历中出具较为详尽的“病情介绍”。
三、经科主任审核同意,报校区医院院长批准后,方可转送或介绍到我校的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中日联谊医院和口腔医院。原则上不转往校外医院。
第十一条 转诊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病情较重的学生转院时,须向其所在学院辅导员老师、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或家属交代病情,并指派医护人员护送,要做好转送途中的意外防范工作。
二、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中日联谊医院的门诊部,要做好学生的门诊双向转诊的协调工作,确保学生的门诊医疗转诊顺畅。
三、各医院对转诊的学生,要严格执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及诊疗服务项目,复写处方或用药处置清单制度,用药原则按照范围,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杜绝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节约经费开支,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如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经费浪费,学校有权拒付其款项,并追究医院、治疗科室和诊治医务人员的责任,必要时实施处罚。
四、急诊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校区医院报告登记,可到就近医院进行诊治,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传染病患者,严格按照规定收治或及时转诊到第一医院传染病病房或专科医院诊治。
第十三条 精神病患者,转诊到第一医院精神病科门诊或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诊治。
第四章 医疗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校区医院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预算分配计划,合理地安排使用医疗保健费用。严格掌握医疗经费开支,确保学生医疗保健的需求。学生使用的药品及诊疗项目须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长春市城镇居民医保药品目录》、《长春市城镇居民医保诊疗项目》、《长春市城镇居民医保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范围内。
第十五条 学生按如下比例承担医疗费:
一、学生在各所属校区医院门诊就诊时,使用《长春市城镇居民医保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中甲类药品,学生个人自负比例为10%。
二、特殊情况下,使用《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需校区医院院长批准,学生个人自理比例为20%。
三、经校区医院同意转往上级医院只做确诊检查,检查范围必须符合医保服务范围中的甲类,学生自理比例为20%。原则上不能在上级医院门诊开药及治疗,但可以将治疗方案带回校区医院,经院长批准后在校区医院治疗。
四、使用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及生物制剂,其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费。
五、因教学、实习或因公长期在外地的学生,患病时门诊就诊应在当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用药及诊疗服务范围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回校后按规定比例报销。需住院和门诊大病、意外伤害时,应按长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六、学生假期期间,除门诊急诊外,原则上不予报销慢性病诊治医疗费。
第十六条 个人负担医疗费的交纳办法如下:
一、在所属校区医院门诊就医者,须持学生本人医疗证,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出个人应交付的费用,直接在医院收款处交纳。
二、严格执行我校双向转诊制度,凭诊断、复写处方或用药处置清单、国家统一印制带税检章的医疗卫生专用发票及本人医疗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校区医院报销。
第十七条 学校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报销的费用如下:
一、不予报销的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丙类药品),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各医疗机构自制(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二、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
1.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及未办理手续的医疗费。
2.挂号费、病历工本费、院外会诊费。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4.省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之外的其他医疗服务费用。
5.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治疗色素斑、黑斑、雀斑、粉刺、口吃、打鼾、唇裂、痦痣、腋臭、多毛症、对眼、斜眼、近视、弱视、眼残缺、重睑成形术、打耳眼、脱痣、激光美容平疣、除皱、美容按摩、洁齿、镶牙、牙列不整、色斑牙、黑黄牙治疗;治疗先天性斜颈、先天畸形足、平足、O型腿、X腿、多指、肢体残缺的费用。
6.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如助长、增智、瘦弱、食疗等费用。
7.新生入学体检、毕业生体检、考研体检各种健康体检的费用。
8.注射各种疫苗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9.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10.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1.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2.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13.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其手术费用。
14.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15.近视眼矫形术。
16.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17.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18.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9.超计划生育费。
20.毒品、麻醉药品成瘾症、酗酒中毒症、戒毒、戒烟等费用。
三、不予报销的其它费用
1.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杀、自残及燃放烟花鞭炮伤残等发生的一切费用。
2.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
3.新生入学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学籍期间的个人医疗费用。
4.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
5.跨年度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6.新生入学前已患有不影响入学的疾病,应与校区医院签订协议,如需继续用药治疗、入学后复查、复发、加重时的检查治疗费用个人负担。
7.未加入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学生,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
第十八条 原则上医疗费每季报销一次,具体时间由各校区医院自行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生公费医疗保健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